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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N信欣國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工商服務網』使用契約條款
第一條、 申請使用信欣國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台北縣工商服務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服務之系統軟硬體設備由本公司提供集中管理,並提供設備及網路之全年無休使用,客戶於使用期間僅擁有本服務所有軟硬體之使用權,不包含所有權。
第三條、 本服務係指建置台北縣工商服務網應用軟體系統及網路環境於本公司服務機房、客戶應負責連線至本服務機房之設備,始能使用本服務。
第四條、 本服務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除外)之客戶服務。
第五條、 客戶使用各項加值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公佈於網站;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台北縣工商服務網首頁或書面通知客戶,並為契約標的一部份。客戶應依本公司每月寄發帳單所訂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第六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前項資料客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
第七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 客戶應自行負責營業與產品資料的整理、檢驗,前述資料所有權屬客戶,本公司對於上開資料錯誤所招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概不負責。
第九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本服務每日壹次定期操作客戶資料備份,每次祇保留備份當日往前推計30天之備份資料。但若備份資料因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毀損,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得依客戶要求,提供備份資料,此備份資料處理費另行報價。
第十條、 除因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專有資訊之情形外,依本使用契約,對使用本服務之客戶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損害發生當月所需支付之使用費用為上限。雙方依本契約對於他方或其他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損害賠償,對於特殊、偶發、衍生或間接損害、損失或商譽、商業利潤、停工、資料損失、電腦無法運轉或功能錯誤或其他商業損害或損失,或其他懲罰性賠償金,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客戶使用本服務各項加值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使用台北縣工商服務網各項電子商務之通信。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
第十二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十三條、 客戶扮演供應商角色,應提供正確商品交易資訊,如有違反誠信原則,本公司有權將其商品下架,終止與其相關之一切交易媒合,並於網站發布重大訊息。
第十四條、 客戶使用本服務所建立網站及產品網頁內容應無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如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本公司得逕重設系統,系統內其他資料因此遺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